90 年 5 月 03 日 8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5 月 19 日 9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5 月 04 日 94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4 月 19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5 月 01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11 月 20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學生考試請假事宜,特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中、學期及畢業考試或臨時測驗者,應辦理該科請假手續。
第三條 期中、學期及畢業考試之請假,應於考試前向教務處課務組申請辦理。但有事實上困難或不可抗力之原因且有充分證明者,得於考試後三日內(含該科考試日)申請辦理。臨時測驗之請假,由請假學生向授課教師辦理。
第四條 學生因病無法參加考試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第五條 學生因公假無法參加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公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學生因參加政府舉辦之高、特、普考試及各學校研究所之招生考試,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准考證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 學生因直系親屬、同胞兄弟姐妹之婚喪或家庭重大變故,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書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引發突發狀況,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書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第九條 學生因其他特殊事由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考試請假,經核准者,得參加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未於規定日期準時參加補考者,不得申請另行補考。
第十一條 學生考試請假,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假手續,逾期視同曠考。曠考科目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