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年 5 月 3 日 8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5 月 19 日 9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5 月 4 日 94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4 月 19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9 年 4 月 29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102 年 11 月 2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 本校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所稱考試,包括臨時測驗、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及其他依本校學則舉辦之各種考試。 |
第三條 | 學生考試時須準時入場,並應聽從監試人員指示入座。學生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每節考試開始30分鐘內,學生非因特別事故經監試人員同意,不得離開試場,否則該科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
第四條 | 學生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入座後須將學生證放置座桌上,以便查驗。未帶學生證者,須提供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如身份證或駕照等),經監試人員核對無誤者,始可應試。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
第五條 | 學生於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義。 |
第六條 | 學生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前瞻後顧或自誦答案。 |
第七條 | 學生非參加考試,不得進入試場。考試結束時,須按時繳卷。繳卷後不得在試場門口及窗前逗留,或高聲喧嘩,並不得再進入試場。 |
第八條 | 學生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 |
第九條 | 學生除應用文具筆墨及教師指定之參考資料外,不得攜帶書籍、講義、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或智慧型手機等3C產品入場。學生如已攜帶上開物品或不在上開物品內,但經監試人員確認為不應攜帶入座考試之物品,並已入座考試,經監試人員勸導後,自動繳交,或放置至考試教室前後臨時置物區者,不列入違規;若經監試人員發現,而勸導不聽者,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小過以上處分。 |
第十條 | 學生於考試時,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或將考試科目內容製作於桌上或其他物體等舞弊情事。違者除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前項情形,於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違犯者,除依前項規定處分外,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時,亦同。 |
第十一條 | 學生於考試時不得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或因作弊被查獲而威脅或毆辱監試人員。違者除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予定期察看或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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