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議決議(102.05.01)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議決議(106.02.22)
第一條 | 依輔仁大學學生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修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修業期間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修讀博士學位: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修業期間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經授課教師二人以上之書面推薦。 |
第三條 | 申請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時須繳交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一份。 | |
(二)前全學年成績單三份。 | |
(三)研究計畫一式三份。 | |
(四)修業期間學期報告或學術論文一式三份。 | |
(五)二以上授課教師推薦書各一份。 | |
第四條 | 碩士班每學年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
第五條 | 審核事宜由系主任召集本系教師三人組成審核委員會負責之。 |
第六條 | 修讀博士學位之審核包括論文計畫審查及口試。 |
第七條 | 筆試及口試日期另行公告。 |
第八條 | 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冊報請院長複核後,送教務處整轉呈教務長及校長核定。 |
第九條 | 審核通過之學生,得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提早入學申請,獲教務處通過後,即可於該學年提早入學。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輔仁大學學生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瓣理。 |
第十一條 | 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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