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9.0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1.1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03 課程修訂(同系務會議)暨臨時系評會議修正通過
88.10.27 臨時系評會議修正通過

  1. 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 定本辦法。
  2. 本會之職責在審議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 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 (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 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3. 本會由系主任(所長)召集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至少五人組成 之。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 足,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所屬學院院長核定補足。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4. 本會以系主任為主席,召開並主持會議。主席因事不克出席時, 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擔任之。
  5.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必 須迴避。
  7. 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8.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審議,應依教師法第四 章規定程序辦理。
  9. 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 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外,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 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如有 應予迴避之案件,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10.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11.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