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2. 本會之職責在審議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3. 本會由系主任(所長)召集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至少五人組成之。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足,應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所屬學院院長核定補足。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4. 本會以系主任為主席,召開並主持會議。主席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擔任之。
  5.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必須迴避。
  7. 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8.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審議,應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程序辦理。
  9. 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外,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如有應予迴避之案件,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10.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11.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