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92.01.17 系務會議通過
110.01.1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5.0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3.0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 為徵聘教師,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系徵聘教師時,須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後,辦理徵聘教師事 宜。其審查及議決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3. 本系徵聘教師之公告由人事室統一辦理之。
  4. 新聘或改聘之專兼任教師,應將專門著作送請五位校外學者專 家評審,以學位新聘者得以碩博士論文送審,其中四位外審評 分均須達八十分(含),始得提送上一級教評會進行審議;已持 有教育部資格證書者,專門著作不須外審,惟仍應提送上一級 教評會進行複審或決審。申請改聘之兼任教師,其送審論文、 著作、作品之審查費應自行負擔。
  5. 複審由本系教評會邀請應徵教師蒞系作學術講演及專業課程教 學介紹,並邀請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惟不得提問,亦不參 與投票審查。
  6. 聘任會議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根據初審與複審之觀察, 投票表決。投票方式於聘任會議時提案討論。
  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