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17_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議討論通過
93.4.7_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10_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3.11.16 _輔仁大學文學院93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5.1_106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10.18_112學年度第1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 依據「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教師申請升等者,需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表件及資料提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3. 本系教師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申請升等,並應符合「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及文學院教師升等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4.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收到教師申請升等資料後,應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
  5.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6. 升等未獲通過者,若認為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不當,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出申訴。
  7.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8. 本辦法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