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17 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3.4.7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10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3.11.16 輔仁大學文學院93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5.1 106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 依據「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教師申請升等者,依據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日程」之規定,將申請資料提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3. 申請升等之條件,依據「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
  4. 申請升等之資料與表件,依據「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5. 本系教師升等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6. 系教評審委員會依據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日程」之規定召開升等審查會議。
  7.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8. 升等未獲通者,若認為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不當,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9.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10. 本辦法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